襄阳活动保安服务业的现状
(一)保安服务业概况
从1984 年至今,“经过20 多年的发展,保安服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已达到了75 亿元,实现利税近10 个亿。保安服务业现在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劳动力密集型的社会职业。”行业发展势头锐不可挡,但“保安服务业是新兴职业,社会各方面对其了解、认识不够,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有人将其视同旧社会的‘保镖’,有人将其视同一般单位的传达、门卫或值班人员,对其专业性特点认识不足。”保安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较低,致使保安人员队伍素质偏低,而相应的保安培训机构很少,教育训练不规范。保安服务公司强化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应当及时制订准入考核制度,提高保安服务业的整个素质;建立上岗奖惩制度,规范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完善工资标准制度,保障保安从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保安服务业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现代中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历程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错综复杂。“1986 年4 月1 日,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北京市安全服务公司,其性质是‘为公安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编制50 人,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行以前,中国保安服务行业基本上沿用这种体制模式———公安机关领导、管理、组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设立之初,保安服务公司便具有了双重身份:
1. 它是公安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
2.它亦是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公安机关既是保安服务公司的投资者,产权所有者,又是监管者。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的这种密切关系,导致了这些保安服务公司事实上独立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完全具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行以后,说明了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明确了由公安部门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审核保安服务公司的成立要件;规定了国家机关(当然包括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由此不难猜测,在下一轮的保安服务业改革当中,必须首先捋清保安服务业与公安机关的关系,而保安服务公司脱离公安机关的系属也终于有了法律支持。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公允地解决人事关系、财产权属等问题,都还需要更多完备的创新做法,不仅要仔细划分财产归属和处理人事变更,还要让保安服务业走上(不偏离)健康稳定的轨道。
(三)组织体制与职能专业化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新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厘清关系之后,保安服务公司的组织体制转换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法人主体,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来运行保安服务公司。较长时间内,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内、外部竞争比较小,提供的安全服务类型比较少,确立现代企业组织体制,是保安服务业适应改革开放局势,适应加入WTO 后中国市场形势的重大举措。另外,现代企业组织体制下的保安服务业,其职能专业化程度无疑将会进一步深化。首先,保安服务业的主体和业务范围得以明确。保安服务业的主体有保安服务公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业务范围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技术预防、安全评估等方面。其次,明确规定了保安服务业和保安员的职能职责以及法律权限。在中国,保安是辅警力量,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负责小区、企业、政府金融单位等安全工作。.后,简化了保安服务业与公众的关系。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一员的保安服务公司,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化,换言之,消费者买什么安全服务,保安服务公司就提供什么安全服务。